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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www.zzdm.com.cn     提交时间:2006-10-12 15:51: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台儿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20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90%,第二、第三年的50%,第四、第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原有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20万元且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10万元以上,按企业纳税比上年新增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纳税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投资新建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5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第三年的40%,第四、第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原有第三产业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5万元且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1万元以上,按企业纳税比上年新增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纳税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从事流通的贸易公司,并销售外地产品,在我区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万元以上,按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的60%奖励纳税企业。
(四)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对原有工业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新增纳税额的计算,以企业往年纳税最多年的纳税额为基数。
(七)同级受益财政在每年元月份,对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奖金予以兑现。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区级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执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企业与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签订协议,实行扎口收费。
第五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企业,评估地价70%的土地出让金优惠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利用增量土地新建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中区级收益部分全部优惠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利用荒山、荒滩、荒水等资源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含非农用途),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区级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
第六条: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一)对新上市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受益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项合计10%的奖励。
(二)引荐人的确认,由区外投资者出具相关证明,报区招商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给予8次免费广告,以后再发布广告,半年内收费减半。
第八条:区外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自愿在我区落户。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及投资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或特别奖励。
第十条:本政策中企业的纳税额不含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税款。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享受原优惠政策期满后执行本政策。凡是单独约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民经局负责解释。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台政发2003[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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